《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是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04年1月8日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文件编号为“国管财〔2004〕5号”。该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主要目的是规范职务消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动通讯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经费支出,并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
补贴标准
根据该办法,不同职级的机关工作人员享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标准如下:
部级:每人每月300元
司(局)级:每人每月240元
处级:每人每月180元
科级:每人每月130元
科级以下:每人每月80元
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
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补贴发放与管理
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相关费用由个人自理。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如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办公室工作人员、部门领导同志秘书、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等,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按不同岗位情况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补贴。具体审批程序需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商财政部审批。
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后,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变动工作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其他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的京内外行政单位)。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1998年2月13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98〕国管财字第35号)同时废止。
建议:
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规定,确保补贴的发放和管理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定的落实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