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奖励和表彰管理规定》是由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制定的,并已经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共5章42条,明确了军队奖励和表彰的基本概念、管理机构、原则、程序、条件以及表彰的形式等。
基本概念
奖励:包括嘉奖、记功(一、二、三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表彰:由团以上单位或各级机关以通报形式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
管理机构
总政治部负责全军奖励和表彰工作。
总政治部组织部具体承办相关工作。
管理原则
坚持标准、控制数量、严格程序、归口管理。
奖励和表彰向能打仗、打胜仗聚焦,向战备训练、遂行重大任务和作战部队倾斜。
提高对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的奖励比例,调整新型作战力量基层单位的审批权限。
压缩对领导干部和机关的奖励表彰,合理确定奖励比例和表彰数量。
奖励和表彰的条件
奖励应当严格按绩施奖,发扬民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表彰的项目数量、申报审批、办理程序、承办部门等由总政治部规定。
表彰的形式
奖牌、奖状、证书、证章等由总政治部统一规定。
表彰一律不发奖金。
仪式形式
对宣扬激励的仪式形式作了统一规定。
对佩带勋章奖章的时机和场合进行了明确。
修订调整
新增“八一勋章”奖励项目,作为军队最高奖项。
调整士兵处分项目,区分义务兵、士官两类人员分别进行规范。
细化实战化军事训练奖励条件,增加执行海外军事行动的奖励条款。
实施日期
该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这些规定旨在通过系统化的奖励和表彰制度,激励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纪律,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同时,通过修订调整,进一步强化了奖励和表彰的导向作用,确保奖励和表彰工作更加符合现代军队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