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鉴定
办案单位在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并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鉴定委托可以由办案单位直接出具委托书,也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需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
受理鉴定
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后,鉴定机构需要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核对提供的材料,并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
首次鉴定
对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案件,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于伤情较为复杂的案件,鉴定机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于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伤情一时难以鉴定的情况,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如果首次鉴定结果存在疑问或不足,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应在收到首次鉴定文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鉴定意见的出具
鉴定机构在完成鉴定后,应及时将鉴定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单位,并将鉴定文书正本分三份,一份给委托人,两份由鉴定机构存档。
鉴定人责任
伤情鉴定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医进行,鉴定人应对鉴定结果负责,并在必要时接受办案单位的询问和调查。
以上是伤情鉴定的一般程序,具体情况可能因案件性质和当地公安机关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遵循当地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