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笔迹鉴定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提出申请
申请时间: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方需要提供鉴定的检材(即需要鉴定的文件或笔迹样本)及对比样本(通常是被鉴定人书写的其他已知真实的笔迹样本)。
质证与样本确定
质证过程:在提出申请后,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提供的检材和对比样本进行质证,以确认样本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样本确定:经过质证后,双方当事人需要确定用于鉴定的样本,这些样本应当具有足够的数量和质量,以便鉴定机构能够全面、准确地进行分析和比对。
选定鉴定机构
协商选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则按照协商结果选定鉴定机构。
摇号选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就鉴定机构的选定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可以通过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鉴定机构。这种方式可以确保鉴定机构的选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鉴定过程
接收与鉴定:鉴定机构在接收鉴定申请和样本后,会凭借自己的专业技术和依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鉴定过程通常包括对检材和对比样本的详细分析、比对和验证。
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机构在完成鉴定工作后,会出具书面的鉴定意见。这份意见将详细阐述鉴定的过程、方法和结论,为法院审理案件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重新鉴定
异议申请:双方当事人在收到鉴定意见后,如果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其他注意事项
申请时间:务必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出申请,否则可能无法进行鉴定。
申请材料:提供的检材和对比样本必须真实、完整,并经过双方质证。
鉴定费用:申请方需要及时预交鉴定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通过遵循以上程序,可以确保笔迹鉴定的顺利进行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