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的对象和程序如下:
搜查对象
犯罪嫌疑人
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
物品
住处
其他有关的地方
搜查程序
出示搜查证: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如遇到紧急情况,可以无证进行搜查。
要求在场人员: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女性工作人员搜查: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记录搜查情况: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员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或盖章。如果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合法搜查要求: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才有权进行搜查。搜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滥用搜查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有效打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