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法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请逮捕
公安机关在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时,需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提请批准逮捕书,并附上案卷材料、证据等材料。
审查逮捕
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由审查批捕部门负责审查。审查批捕部门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需说明理由,若需要补充侦查,则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执行逮捕
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签字或捺指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逮捕后,应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并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除无法通知的情形外)。
讯问
无论是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请求,还是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的逮捕决定,都必须在24小时内对被捕人进行讯问。
通知家属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异地逮捕
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变更或释放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这些步骤确保了逮捕过程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