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刑事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方面出现错误时,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启动再审的途径
法院依职权启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启动再审。
检察机关抗诉:检察机关在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可以依法提出抗诉,要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再审的程序
书面提交申诉书:申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书,说明申诉的理由和依据,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诉材料的审查:法院或检察机关应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以判断是否符合再审条件。
初步审查和立案决定:如果申诉符合条件,法院应当立案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开庭审理:再审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再审的期限
审理期限: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其他注意事项
通知相关人员: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前送达原审被告方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公开审判: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七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通过以上程序,省高院可以依法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理,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保障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