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的程序是指 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法定步骤和方式。具体程序包括:
出示搜查证:
一般情况下,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时,如遇紧急情况,可以无证进行搜查。
要求在场人员:
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女性身体: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记录搜查过程: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合法授权:
搜查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公民人身和住宅进行搜查。
遵守法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搜查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