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问责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启动问责调查
发现问责线索,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检举和控告等。
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查明问题
调查组或指定部门对线索进行详细调查,收集证据。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情况,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撰写调查报告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需撰写详细的事实材料,形成调查报告。
报告中应包括问责对象的主要过失、调查结果及问责建议。
作出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机关根据调查报告和问责建议,作出正式的问责决定。
决定可以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督促执行
问责决定作出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问责决定机关负责执行问责决定。
涉及的相关部门需按照决定内容,落实问责措施。
问责对象的权利保障
问责对象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提出申诉。
这些步骤构成了政府问责的基本程序,旨在确保问责过程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性,同时保障被问责对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