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法律程序如下:
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
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这是启动监视居住程序的第一步。
审核与批准
办案部门负责人对监视居住意见书进行审核,然后由公安局局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
宣布与签名
公安司法机关需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宣布监视居住决定,并由其在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同时告知其应遵守的法律义务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执行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过程中需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所、不得会见他人等。
监督与考察
执行机关负责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采取必要措施如GPS定位手机等方式监控其行动。
变更与解除
如案情发生变化或监视居住期限届满,需及时变更或解除监视居住,并通知相关机关和人员。
总结:
监视居住的法律程序包括提出意见书、审核批准、宣布决定、执行监视、监督考察以及变更解除等步骤。整个过程中,各机关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监视居住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