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程序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诉讼结束 :调解达成协议后,诉讼程序终结,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和解效力:
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需要原告申请撤诉,并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本身不具有执行力,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只能另行起诉。
调解书效力
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包括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结束诉讼、强制执行力等。
内容效力:调解书内容具有强制执行力,若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程序终结:
调解成功后,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权利义务确定:
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不得再对此法律关系发生争议。
综上所述,调解程序的法律效力包括诉讼结束、和解效力、调解书效力(包括法律效力、内容效力和司法确认)、程序终结和权利义务确定等方面。调解书一旦生效,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能够保障法律严肃性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