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建房办证程序如下:
申请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村民提交宅基地及住宅规划报建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现场勘查与初审
乡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房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
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审批
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民住宅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民住宅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放样
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
验收发证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村民住宅,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建议:
申请人应提前了解并准备好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确保申请过程顺畅。
在整个申请过程中,建议与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所保持密切沟通,及时跟进申请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