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在物业管理的程序中,不能直接指定物业公司。根据相关法规,物业公司应由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或协议方式选聘,具体程序如下:
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事宜进行投票表决,需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才能更换物业公司。
业委会负责物业管理招标
业委会拟定管理要求和费用标准,制作标书。
公开物业招标
业委会联系物业公司或房屋主管部门进行公开物业招标。
组建评标小组
业主联合组建评标小组,可外请物业专家提供参考意见,房屋主管部门领导参加以确保公允。
评标并选出中标公司
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并选出中标的物业公司。
招投标报告及业主大会表决
业委会向业主大会报告招投标过程及最终结果,业主大会对结果进行投票表决。
签署物业管理协议
表决通过后,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协议,并安排新老物业交接手续,新物业进场。
开发商在前期可以临时委派物业公司负责小区日常管理,但聘用哪个物业公司不能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加条件。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由业主委员会评估并决定是否继续留用或另行聘用。
建议:
开发商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公司,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应积极参与业主大会,对物业公司的选择进行投票表决,确保物业管理权的民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