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协商的程序如下:
产生集体协商代表
双方人数应对等。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或由工会提名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也可由本企业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举产生。
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组织职工民主推举,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产生。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法人代表指派或确定。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人代表担任或授权委托其他管理人员代理首席协商代表。外聘协商顾问担任协商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协商代表产生后三日内应在本企业公示。
发出协商要约
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要约应包括集体协商的议题、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做好协商准备
双方收集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拟定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
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正式开展协商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会议程序包括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制作合同草案
协商一致后,双方应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草案可以由工会起草,也可以由企业方起草,或双方共同起草。
草案内容应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审议与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在草案上签字。
报送与公布
签字后,集体合同需报送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审查。
审查通过后,集体合同正式公布实施。
履行监督
双方应履行集体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并接受监督检查。
这些程序确保了集体协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有助于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