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集。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会议的决议
决议的方式: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在通过和解协议时,应当占这一总额的2/3以上。
决议的约束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决议的异议与撤销: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法的,可在该决议作出后7日提请法院裁定。
会议的通知
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会议的议事内容
宣布债权人会议权及其他有关事项。
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安排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对上述讨论情况进行表决。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债权人会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透明度,以保障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和参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