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看守所出来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出所登记
被羁押人出所时,要进行出所登记,在登记表中写明处所凭证、时间和地点。
清还财务
被羁押人出所时,会当面清还代为保管的财务,并在登记表中签字。
检查物品
由相关人员检查被羁押人携带的物品。
领取释放证明书
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如拘留后不应当拘留或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看守所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
结算劳动报酬 (如有):
如果被羁押人在看守所期间进行了劳动,需要首先结算罪犯的劳动报酬,并领取《出监罪犯劳动报酬发放审核表》,在确认后签名。
签发释放证明书
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并签发《释放证明书》。正本给被释放人员,副本和《出监鉴定表》及判决书抄送安置地公安机关。
发放路费
释放人犯时,需要对其发给路费。
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被释放人需在30日内到原籍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领取私人物品
被释放人拿到自己的私人物品后即可离开看守所。
其他相关手续
对于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和转送外地羁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据有关主管机关的证明文件,办理出所手续。
建议:
被释放人员在办理释放手续时,应仔细核对所有文件,确保手续齐全,避免遗漏。
如果被释放人员有特殊情况(如患有重病),应及时通知家属接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