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规下的车辆注销程序如下:
准备材料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注销手续
到机动车所在地的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销手续
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报废更新申请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提供报废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表》、牌照两块,遗失行驶证、牌照的须同时办理补牌证手续
登报声明,旧车送往拆车厂拆旧解体
缴纳相关费用
缴纳车辆管理费和车船税等相关费用
办理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注销手续
缴纳车辆注销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等
办理车牌回收
将机动车号牌交回给车管所
销毁号牌,并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收回的情况
领取注销凭证
办理完毕后,领取注销证明(注销凭证)
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灭失或者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在做出撤销决定的车辆管理所或车管分所办理注销登记
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本市机动车在外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异地注销登记的,因其他情况办理注销登记的,在车辆管理所办理
建议:
在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前,先确认所有相关费用已缴清,并准备好所有必需的材料。
尽量提前办理,以免因材料不全或手续不符而延误注销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