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后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受理阶段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后的一定期限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
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
审理阶段
受理后,行政复议机关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后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提出复议意见,报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集体讨论通过。
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决定阶段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行政复议决定须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体现行政机关的意志,是行政复议的结果。
执行阶段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可以申请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履行。
后续处置
行政复议成功后,相关人士有权要求做出原决定的机构撤回该决定,并可就其遭受损害的合法权益提出赔偿请求。
以上是行政复议后的主要程序,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