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主要有什么特点

时间:2025-01-29 15:21:13 手机游戏

特别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审理的案件性质特殊: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如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死亡、认定公民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实现担保物权等。

当事人特殊:

特别程序的开始是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申请人或起诉人不一定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没有对方当事人。这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必须有明确的原告和被告不同。

审判组织的特殊性:

特别程序的审判组织原则上采用独任制,只有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才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特别程序组成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不能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一审终审:

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判决书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或起诉人不得提起上诉。这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都实行两审终审制不同。

审理期限较短:

特别程序的审理期限通常较短,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特别程序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如果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由原审法院按特别程序规定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免交诉讼费用:

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免交诉讼费用。

无调解和辩论原则:

特别程序不适用调解和辩论原则,也不适用反诉和诉的合并等制度。

这些特点使得特别程序在处理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时更加高效和便捷,但同时也限制了其适用范围和上诉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