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实施函证程序的原因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管理层要求且理由合理:
在某些情况下,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可能要求不实施函证程序。注册会计师应考虑这一要求是否合理,如果合理且有其他有效的审计程序可以替代,则可以遵循管理层的决定。
函证很可能无效: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函证无效,例如回函率低或回函不可靠,为了避免浪费时间和资源,可以选择不实施函证。回函率低或回函不可靠可能是因为被询证者不配合或信息不准确,这种情况下即使进行了函证,获得的证据也可能不可靠。
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诚信度问题:
在分析管理层要求不实施函证的原因时,需要评估管理层的诚信度,判断其要求不实施函证是否存在潜在的舞弊风险。
特殊情况:
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客户隐私保护、商业秘密等,导致不适宜实施函证。
审计风险:
评估不实施函证对审计风险的影响,包括相关重大错报风险(如舞弊风险),以及其他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替代程序:
考虑在不实施函证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成本考虑:
如果注册会计师有充分的证据表明银行存款对财务报表的重要性较低,实施函证程序的成本可能高于其带来的效益,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不实施函证。
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
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财务报表不重要,注册会计师可以选择不实施函证。
回函不可信:
注册会计师可能基于经验认为被询证者的回函率很低,或者即使被询证者回函,其回函也不可信,因此选择不实施函证。
综上所述,无法实施函证程序的原因多种多样,注册会计师在决定是否实施函证程序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遵循相关审计准则和规范,确保审计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