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丢失后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挂失止付
失票人首先应当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票据丧失的时间、事由、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等。
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暂停支付。如果付款人在12日内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而有人持所丧失的票据要求付款,付款人予以付款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示催告
失票人可以在通知挂失止付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直接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时,应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法院在受理后,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发出公告。公示催告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90天。在公示催告期内,如果有人申报权利,法院将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无人申报,法院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普通诉讼
失票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在诉讼过程中,失票人应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证明自己对所丧失的票据享有所有权,并说明所丧失票据上的有关记载事项。此外,失票人还应提供必要的担保,以补偿票据债务人因支付失票人票据款项可能出现的损失。
声明作废
虽然声明作废在我国并没有法律效力,但失票人可以通过在省级及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遗失的票据作废,以防止票据金额被冒领,并帮助善意第三人明确该票据是否为遗失票据。
建议失票人在票据丢失后,首先选择挂失止付,以确保票据在法定期限内不被支付。如果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救济,可以选择公示催告或普通诉讼。在整个过程中,失票人应确保及时通知相关方,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担保,以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