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后公安机关应遵循以下程序:
制作询问笔录:
公安机关应立即接受报案,并询问报案人情况,制作笔录,由报案人签名确认。
接受材料:
对报案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场登记,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必要时拍照或录音、录像。
制作《受案登记表》:
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制作《受案登记表》,连同其他受案材料,报本单位领导审批。该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受案单位留存,一份随案附卷。
制作《受案回执》:
制作《受案回执》,说明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加盖受案单位印章,一份交报案人,一份由报案人签名、捺指印后随案附卷。
调查核实:
公安机关应对案件或犯罪线索进行审查,包括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否符合案件管辖规定等。必要时,可以进行初查,采取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出具立案回执:
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案件符合立案条件,将出具立案回执给报案人,作为报案的证明,并启动法定办案程序。
立案决定:
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公安机关将予以立案,并通知报案人。
不予立案通知:
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将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可申请复议。
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以上流程确保了报案后公安机关能够及时、规范地处理案件,保护报案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