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问题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信访事项的受理
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
对于可以调解的信访事项,应当认真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区分情况在15日内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或单位
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或者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
具体的处理方式可能包括:
直接办理: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可以直接办理。
交办:对于需要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可以交办给其中一个机关办理,并抄送其他有关机关。
函转:对于转送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有关机关应当函转信访事项至有权处理的机关办理。
信访事项的跟踪和反馈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在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事项的复核和终结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信访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公开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以上程序,信访问题得以认定和处理,确保信访工作有序、公正、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