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信访复查的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
信访人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网上走访等形式提出复查申请。采用来访形式的,应当引导信访人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递交复查书面申请材料。
资料审核
复查复核工作机构接到复查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查,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可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送原受理机关。
受理和告知
复查复核工作机构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出具信访复查(复核)意见书。复查意见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复查申请人。
征询原经办部门或法律部门意见
在复查过程中,可能需要征询原经办部门或法律部门的意见,召开协调会、听证会等。
提出复查(复核)初步意见
指定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指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本单位复查办理意见,报领导审批后送复查复核工作机构。
法制办审核把关
复查意见书需要经过法制办的审核把关。
区政府领导签发
最终,复查意见书需要由区政府领导签发。
出具信访复查(复核)意见
复查复核工作机构在审查完毕后,会出具信访复查(复核)意见书,并送达给信访人。
建议
提前准备材料:信访人应当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包括信访复查申请书、身份复印件、处理意见书的复印件等。
注意申请期限:信访人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申请,逾期将可能失去申请资格。
选择合适的申请方式: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邮寄、网上走访或直接来访等方式提出申请,确保申请过程顺利。
以上程序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以及《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