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党组织,其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由选举产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但普通党委委员需要选举产生,不能由上级组织直接任免。
对于已经由上级党委任命的党组织负责人,如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常委,一般不需要再履行选举程序,因为他们在任命时已经通过组织程序得到了确认。然而,如果涉及到换届或者新任书记、副书记的任命,通常还是需要通过选举程序来正式产生。
此外,如果党组织成员在任期内发生变动,如委员的任免,通常也需要通过选举程序来补充或调整。
综上所述,是否需要走选举程序取决于具体情况,包括党组织的性质、成员的任命方式以及是否需要换届等。对于新成立的党组织或者需要选举产生的成员,通常需要履行选举程序;而对于已经由上级任命的成员,则一般不需要再次履行选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