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起诉与受理
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庭前准备
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双方进行证据交换,法院可在此阶段明确争议焦点,组织调解。
开庭审理
法院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开庭审理包括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阶段。
宣判
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或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促成调解。判决或调解书应当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程序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执行程序
被告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这些程序构成了民事诉讼的基本框架,确保了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裁判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