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审复议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复议的条件
学生对盲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学校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应当在盲审结果公布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并需要详细列出申诉理由,同时提交未经修改的原盲审稿。
学院复议评议
学院成立评议专家组,成员包括相关专业讲师及以上专家,不少于5人,且指导教师须回避。
专家组对论文进行综合评议,可要求申诉人进行申诉答辩,并给出复议结论。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大会,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论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
学校复议评议
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表决结论与盲审结论不一致,则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终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增聘3-5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审核。
专家组给出盲审意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终议。
复议结果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表决结论与盲审结论一致时,直接向学生公布复议决议,并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表决结论与盲审结论不一致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终议结果为最终结论。
其他注意事项
对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或全部盲审专家结论均为“不同意参加论文答辩”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复议申请需要经导师审核同意,并附上经导师审核的修改说明。
建议学生在申请复议时,详细列出申诉理由,严格按照程序操作,以提高复议成功的几率。同时,与导师保持密切沟通,确保论文修改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