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公章交接的正确程序如下:
当事人同时在场:
确保公章交接的当事人(通常是单位的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必须同时在场,以确保交接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见证人:
需要至少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可以是内部员工或其他无关人员,但必须是第三方,以确保交接过程的可信度。
制作交接表:
交接表应一式三份,每份表上都需要有交接的公章印鉴。交接表应详细记录交接的公章信息、交接人、见证人及交接日期等内容。
签字和署名:
在交接表上,交接双方及见证人都需要签字并署名,以确认交接事实和责任。
注明交接年月日:
交接表上必须注明具体的交接日期,以便日后查证和记录。
存档:
交接完成后,交接表应由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另外一份存档备查。
这一程序旨在确保公章交接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止任何形式的印章滥用或丢失。根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单位在印章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