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支付令程序的原因主要在于 其高效、便捷和低成本的特点,能够快速解决债权债务关系,节省时间和费用。以下是详细说明:
高效性:
支付令程序可以快速进入执行阶段,法院从受理到发出支付令的时间不得超过20天,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15天,整体流程仅需一个月左右。
便捷性:
支付令程序不需要债务人参加,也不需要开庭审理,只需基层人民法院在形式上审查债权人的申请即可启动程序。
低成本:
与普通的诉讼程序相比,申请支付令的费用较低,目前是按每件100元收取,不论申请标的数额多少。
适用范围特定:
支付令程序主要适用于金钱和有价证券的单向给付纠纷,适用范围较窄,但非常明确。
强制性:
支付令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债务,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
节省时间:
支付令程序可以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省大量时间,特别是对于紧急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够迅速解决争议。
促进调解:
在劳动争议中引入支付令制度,可以解决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强化调解的作用,使得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所述,支付令程序通过其高效、便捷和低成本的优势,能够迅速解决债权债务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劳动争议和金钱给付纠纷中,具有显著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