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具体流程如下:
委托阶段
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可以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或当事人。当事人自行委托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委托材料:委托人应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并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应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
委托要求: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受理阶段
审查内容: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属于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初审:由鉴定人负责,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审核鉴定委托书,审核鉴定材料,商议委托鉴定事宜,提出是否受理意见。
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听取初审人的意见,审查鉴定材料,签署是否受理意见。
受理:由承办人负责,决定当场受理的,收取鉴定费用,办理受理登记手续,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决定补充材料的,收取鉴定委托材料。
鉴定阶段
鉴定人实施鉴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过程:鉴定人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鉴定意见书出具阶段
鉴定意见书:鉴定完成后,鉴定人应出具鉴定意见书,对鉴定过程和结果进行详细说明。
送达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应送达委托人及相关办案机关。
异议处理阶段
异议申请: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异议处理:司法鉴定机构应对异议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旨在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司法鉴定活动所涉及的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实现司法鉴定的公正、效率目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