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领养子女的程序如下:
提交申请书及证件材料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并提供一系列证件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抚养教育能力证明、健康检查证明等。此外,若收养的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还需提供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亲自到场办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若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且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全面审查与公告
收养登记机关会对申请领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审查,评估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收养要求,收养目的是否纯正,以确保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会进行公告查找其生父母,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审查与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会在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领养登记,并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收养公证(非必经程序):
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自愿办理公证。若收养人要求办理公证,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但有助于保障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建议:
在准备材料时,请确保所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齐全,并提前核对信息是否一致。
若一方不能亲自前往办理手续,务必提前准备好书面委托书,并进行必要的公证或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证明。
在整个过程中,保持与收养登记机关的沟通,确保每一步骤都符合法律规定,以保障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