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程序和要求如下:
提交申请
收养人需要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交领养申请,填写领养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证明材料
收养人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说明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及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如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还需提交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和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特殊情况下(如收养继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公证
收养关系需要通过县以上公证处公证,依法成立。
亲自到场办理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如果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签订领养协议
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签订领养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定期回访
领养人需每月主动向回访人反馈宠物当月生活视频,接受不定期的线下回访,以确保科学养宠。
遵守协议
领养人需遵守领养协议中的各项规定,如不得以婚姻生育、房屋拆迁、工作变动等理由退养,否则将收回犬只或猫咪,并按协议扣除或没收押金。
其他要求
领养人需有稳定的收入和居所,全家人同意养宠
领养人需缴纳押金(300-1000元),领养成功后未违反协议的,领养满一年(或做好绝育后)押金全额退还
领养人需科学养宠,定期体检驱虫、有病就医、合理饮食
领养人需安装牢固纱窗,室内散养,不放养不笼养
领养人需接受定期回访,确保宠物健康
这些条件和标准旨在保障被收养人的权益,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建议在领养前详细阅读并了解所有相关条款和条件,以确保领养过程顺利且符合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