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普通程序是指 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行政诉讼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普通程序包括以下阶段:
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裁判: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上诉: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裁定而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要求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建议:
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普通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定期限,及时提起诉讼、提交证据和答辩状,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