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捕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认为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执行逮捕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并立即执行。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捺指印。
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捺指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异地执行逮捕
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讯问与通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法律依据
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这些程序确保了抓捕行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