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人员认定程序如下:
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理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调查核实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和配合,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作出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认定决定包括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载明相关事项。
送达结论
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建议:
用人单位应尽早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便及时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在申请过程中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获得工伤认定。
如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