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之后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宣布与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
期限与延长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若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后,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应重新办理监视居住手续。
案件处理与移送
监视居住后,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证据收集进度来决定下一步的行动。如果证据充分,可能会将案件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公诉;如果证据不足,可能会撤销监视居住或更换其他措施。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等。若发现问题,可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解除与撤销
监视居住期满后,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若发现犯罪嫌疑人不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到了,就得赶紧解除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监视居住之后的程序包括宣布与执行、期限与延长、案件处理与移送、解除与撤销等步骤,确保司法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