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执行逮捕程序如下:
逮捕的决定与执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的决定权主要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除非由法院直接决定,否则必须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批准。
执行逮捕的通知与执行
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执行逮捕的人员与程序
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逮捕后的处理
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
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异地逮捕的协助
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这些程序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逮捕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