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之后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送看守所羁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逮捕后,案件由公安机关继续进行刑事侦查。公安机关负责搜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
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两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法院审理宣判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在整个过程中,还需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定: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并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如果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这些程序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