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养简易程序如下:
申请
收养人应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果一方不能亲自前往,应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且委托书需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公证。
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将在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以及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制作询问笔录和调查记录。
登记
经审查,如果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收养登记机关将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并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协议和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签订收养协议,并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公证由当事人自愿选择,如果要求办理,公证机关将对申请收养的当事人条件和收养协议的内容进行审查,并保管相关文件。
公告
对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应进行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收养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确保收养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伦理。
建议:
收养人应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果有条件,建议委托可靠的人代为办理登记手续,以确保流程顺利进行。
在整个过程中,保持与收养登记机关的沟通,及时了解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