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申请与审查
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市政府法制办,作出限期拆迁决定书。
催告与陈述申辩
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出具书面催告函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并明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函件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行政机关未听取意见或未对申辩意见进行记录、复核,则属于未依法履行程序。
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是书面的,载明强制执行的方式、时间、理由及依据,并送达当事人。
证据保全
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确保被拆迁房屋及其物品在拆除前得到妥善保存和记录。
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对其房屋及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制作记录。
公告与通知
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张贴强拆公告,告知被拆迁人最后的期限和搬迁要求。
如果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强制搬迁。
执行与物品处理
强制拆迁时,应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证明人。
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物品清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
物品清点登记后,应妥善保管或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的,应办理提存。
司法强拆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的,需遵循司法强拆程序。
司法强拆需经过立案、调查、决定、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等步骤。
监督与责任
强制拆除过程中,应确保程序合法、公正,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实施强制拆除,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程序确保了强制拆除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以避免法律纠纷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