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需要什么程序

时间:2025-01-28 00:16:14 手机游戏

发行股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程序

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评估,并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审批程序

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

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复审程序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

证监会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

经证监会复审同意后,申请人应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签署承销协议

股票发行人(即股份有限公司)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

制作申报材料

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向直属证券管理部门正式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并经过预选资格审定。

被选定股票公开发行公司向直属证券管理部门呈报企业总体情况资料,经审核同意并转报中国证监会核定发行额度后,公司可正式制作申报材料。

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主承销商进行有关工作,制作正式文件。

上市申请

准备向拟选定挂牌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呈交上市所需材料,提出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初审通过后,出具上市承诺函。

证监会审核

直属证券管理部门收到公司申报材料后,根据有关法规,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准确等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转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证监会收到复审申请后,由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提交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复审。

发审委通过后,证监会出具批准发行的有关文件,并就发行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批准发行方案的有关文件。

公告与发行

拟发行公司及其承销商在发行前2-5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上。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承销与发行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

后续程序

公司发行新股首先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包括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股票的种类及数额等。

股东大会决议发行新股后,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公司的资信、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并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公司取得新股发行权时,应当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

公司发行的新股募足后,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事项,并在指定报刊上公告。

聘请主承销商,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重要财务指标是否正常、资金使用是否恰当、利润是否达标、公司经营风险程度等重要事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编制尽职调查报告,说明事项。

这些步骤确保了股票发行的合法性、透明性和规范性,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