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审查立案
审查提起执行的手续是否完备。
确认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正确。
核查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决定等法律文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是否超过了履行期限。
符合执行条件的,予以立案。
了解案情,明确执行事项,询问当事人
收集必要的信息,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明确需要执行的具体事项。
询问当事人以获取更多的财产线索或信息。
做好强制执行的准备
填写强制执行证。
制定强制执行方案,明确强制执行的对象和范围。
通知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
实施强制执行
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查封、变卖财产、扣压、划拨、提取银行存款或劳动报酬等,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做好执行结束的有关工作
完成执行后的清理工作,确保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将执行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处理相关后续事宜。
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网络查控
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包括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
财产处置
根据查控结果进行相应处置。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若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法院会分析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定执行方案,对不动产、机动车辆等进行评估拍卖,或对被执行人单位职工工资采取扣留提取的办法。
纳入黑名单及司法措施
若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可向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限制其贷款、高消费等行为。
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法院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采取强制措施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
以上步骤构成了执行工作的基本程序,确保了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这些步骤进行,以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