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儿童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提交收养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收养人需要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交收养申请书,填写领养登记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包括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等。
审查和公告
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会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保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收养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必要时,收养登记机关还会进行公告,以寻找被收养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相关人员。
收养评估
收养登记机关会对接收回执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对收养人进行收养评估,以确保其具备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融合试验
收养评估通过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需要进行融合试验,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以确保双方的适应性。
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需要通过县以上公证处公证,依法成立。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民政部门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并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收养公证(可选):
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办理收养登记后,可以自愿办理公证。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建议收养人在进行收养前,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并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以确保收养过程的顺利进行和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