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处理案件程序是指司法权行使时所必须遵循的法定的方式、方法、顺序及步骤等的总称。它包括起诉程序、审判程序等不同内容,并且可以根据案件的简单复杂程度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
普通程序
起诉:通常是书面起诉,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受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立案。
审理前的准备:给被告送传票,被告提出答辩状,双方交换证据,法院允许自行调解。
开庭: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起诉方式: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口头起诉,省去了原告人因准备诉状而花费的时间。
受理程序:无须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开庭审理也无须进行公告、通知。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其它派出的法庭,则可以同时起诉、应诉和答辩。案情特别简单的,时间和人力又允许的,还可以当即审理。
传唤方式:可以用简便的方式,如打电话、捎口信、有线广播或口头约定等方式。
审理方式:实行独任制,从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到依法裁判或调解,都是只有审判员一人担任。
审结期限:较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能审结则转入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司法程序是司法权的构成要素之一,程序改革在司法改革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明确的程序规定,司法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