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是指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它具有完整性,从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最后裁判,全部程序法律有严格、具体的规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审理外,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重大、复杂的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普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阶段:
起诉和受理:
包括原告提交起诉状,法院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通知当事人,以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等。
审理前准备:
包括送达诉讼文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组成合议庭等。
开庭审理:
包括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质证等)、法庭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行使辩论权)等。
宣判:
包括当庭宣判或定期宣判,并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是诉讼程序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