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是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它由一定数量的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等。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为单数,具体有三人制、五人制、七人制等形式。
合议庭的适用条件如下:
普通程序:
除简易程序外,第一审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和行政案件均实行合议制。
第二审程序:
所有第二审案件,包括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都必须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再审程序:
无论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的再审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均由合议庭进行审判。
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独任审判,不需要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需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的职责包括审查案件、依法开庭、评议案件、制作裁判文书等。
综上所述,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重要程序,适用于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其成员人数和组成形式有明确规定,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