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指定监护的程序如下:
提起诉讼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时,可以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处理。
审理结果可能是维持原来的指定,也可能是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并在撤销原指定的情况下,法院会另行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其他注意事项
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时,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通知的方式,但以书面通知为妥。
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会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指定。
总结:
不服指定监护的,被指定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按特别程序审理,并根据情况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同时可能另行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