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案情复杂化:
随着案件的深入审理,可能发现案件并不像最初看起来那么简单。证据繁多、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或者争议金额巨大,简易程序无法满足审理需求,因此需要转为普通程序。
程序正当性:
有些法官片面追求庭审效率而忽略程序正当性,给当事人、律师造成心理不适,甚至出现信任危机,因此要求转普通程序审理。
充分审理:
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更加严谨细致,有助于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可以有更多的准备时间收集证据、研究法律,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诉讼权利保障:
在普通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更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证人出庭等,保障诉讼权利的行使。
法律适用全面:
普通程序使法官能够更全面地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并且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
审理期限延长: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较短,一般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变得复杂,需要更多时间审理,法院可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证据和法律问题:
在案件送达阶段至开庭审理前,如果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或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的实质条件,法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综上所述,转为普通程序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有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更全面、细致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