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调查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问题线索受理与处置
监察机关接受报案或举报,并按照规定处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事项。
对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并定期汇总通报。
初步核实
对需要初步核实的事项,成立核查组,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报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立案调查
经过初步核实,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且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立案调查决定应宣布并向被调查人通报相关组织,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需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公开。
调查措施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措施,必须出示证件、书面通知,且两人以上进行,形成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重要取证工作应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调查过程监督
监察机关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设立相应工作部门履行管理协调职能。
调查人员应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或变更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需集体研究后按程序请示报告。
留置措施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需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需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需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总时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监察机关应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基本权利,并对其进行适当照顾。
调查终结与处理
监察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问责决定、起诉意见书或监察建议等。
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移送与配合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所调查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应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监察机关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协助。
复审与复核
监察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审和复核,复审和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复核机关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及时纠正。
这些程序确保了监察调查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公正性,旨在有效打击职务违法犯罪,维护公职人员队伍的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