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受理后,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准备阶段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果符合条件,仲裁委员会会出具受理通知书,并正式立案。
仲裁委员会将会把案件材料发送给被申请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
仲裁委员会也会安排仲裁员,准备开庭所需的材料。
调解阶段
在正式开庭前,仲裁庭可能会尝试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和解。如果调解成功,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仲裁庭会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
开庭审理阶段
如果调解失败,仲裁庭将正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审理结束后,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裁决书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等。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送达和生效阶段
裁决书制作完成后,会送达给双方当事人。送达后,裁决书即刻生效。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根据生效的裁决书,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后续法律程序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裁决有可撤销情形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未上诉的,按仲裁裁决书履行;未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这些程序确保了仲裁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旨在帮助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